《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是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解除试用期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言外之意,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依据第40条第3项(即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依据第41条的规定(即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要想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和第40条规定的2种情形共8种情形之一,否则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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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合同不可以自己解除,需经过一定程序。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方可领取工资、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出具考核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离职通知书给员工,方可通知其前来办理交接工作以及离职手续。
在试用期间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用人单位也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不可以随随便便解除的,必须要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形才可以解除。用人单位无理由解除劳动者,应当支付一个月应发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想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如果是超过了试用期应该提前30个工作日。如果因为不告诉用人单位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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