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案货物的运输流程中,被告的法律地位应当界定为原告的承运人而非货运代理人。原、被告之间的沿海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作为涉案货物的承运人,应就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951307.92元以及该款项的利息损失。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货代企业的两种主要法律地位货运代理人和契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企业两种最为常见的法律地位。在代理货主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时,货运代理企业法律地位是货主的代理人;在完成其他辅助工作时,其法律地位是货主的受托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货运代理企业不仅可以委托人的名义、还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业务。这种传统的货运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运输上的风险,不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具有投资运作成本低、责任轻、风险小的优点,但同时利润来源单一、微薄,只能按提供的劳务收取一定的报酬,即代理费、佣金或手续费。随着拼装运输业务的出现,货运代理人开始往承运人的方向发展,并在整个运输环节中具有双重身份。对货主而言,其是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而言,其是托运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船承运人是这种双重身份的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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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属于民事纠纷,可以进行报警处理。报警之后,警察会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完之后,对方还是不给货款,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法院会对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并给予解决办法。
货运代理人在货运合同中承担过错责任。承运人应委托人的要求。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如无过错或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完成委托的,可能不承担责任;托运人因货物包装和产品缺陷造成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腐蚀、污染、损坏和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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