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UCP500第30条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仅接收货运代理签发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注明的单证:1、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运代理人名称并由其签字;或2、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的货运代理人签字。这里作为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就是指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使用的是专门的提单即无船承运人提单,它是物权凭证(货运代理人欲经营无船承运人业务须到交通部申请资格办理有关手续)。 货运代理人无权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提单,亦无权签发或代签无船承运人或承运人提单(不能象船务代理那样签发海运提单),如果货运代理人签发或代承运人签发任何运输提单都会令发货人无法结汇。过去货运代理曾一度试图通过签发货运代理提单来满足客户对作为运输证明的单证能够结汇的需求。但由于货运代理是以承运人代理人的身份签发这些提单,提单背面的条款中通常规定货运代理可以免除任何责任,这样容易导致责任认定上的混乱,因此银行不予结汇。为规范这种混乱状况,FIATA制定了货运代理运输凭证(FIATA制定的各种单证目前我国尚未使用,下同),现已为许多国家的货运代理所采用,并得到银行的认同,作为信用证议付的单证。货运代理运输凭证较之于普通的收货凭证的特殊性在于货运代理运输凭证可以转让,合法持有人在运输目的地可以通过提交该单证取得货物。如果货运代理未能依照单证要求而错误地交付货物,则对货运代理运输凭证持有人负责。但与FIATA提单(如无船承运人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等)不同,签发货运代理运输凭证的货运代理明确宣称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运输凭证确认货运代理有权依其选定的承运人的惯常条件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货运代理不为该承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之中的任何行为与疏忽承担责任。货运代理同意将其在运输合同下的权利转让给货运代理运输凭证持有人,以方便其可以直接向承运人提起诉讼。这样,在信用证允许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代理人而非承运人的身份签发货运代理运输凭证代替提单作为运输证明,并实现国际贸易下的结汇。不同的是:货运代理签发的是运输凭证,作为运输证明;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它不同于货运代理的内部提单,亦不同于上述货运代理的运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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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提单,是指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多用于海上集装箱拼箱货运输中,所以也称为仓/仓提单,但人们在整箱货运输中对以上两种英文名称并不加以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主要负有以下责任:1、货物到达时,若承运人知道收货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2、对于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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