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的海事审判实践中,国外买方在贸易合同中利用FOB术语与其指定的契约承运人串通,通过无单放货的形式骗取国内卖方货物的案件频频出现。这类案件通常导致的结果是:国内卖方货、款两空,国外买方和契约承运人事发后“金蝉脱壳”或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卖方只能将为契约承运人代理货运业务的国内货运代理人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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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人在货运合同中承担过错责任。承运人应委托人的要求。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如无过错或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完成委托的,可能不承担责任;托运人因货物包装和产品缺陷造成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腐蚀、污染、损坏和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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