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合同会对目的港费用的承担做出相关约定,建议您看看你们之间的合同,如果有约定的,参照合同约定。假如合同没有相关约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的相关规定出现在第八十六条中,该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延迟、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就国际立法角度而言。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在其起草的《运输法框架文件草案》中指出:“承运人在航程结束时必须能够处理货物,而不应被迫承担继续保管货物而造成的额外费用和风险。”如果合同约定不明,那么可能需要由承运人先行垫付此项费用,然后由承运人向收货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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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人在货运合同中承担过错责任。承运人应委托人的要求。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如无过错或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完成委托的,可能不承担责任;托运人因货物包装和产品缺陷造成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腐蚀、污染、损坏和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当前购物平台的无理由退货规则规定,如果商品本身具有质量问题,由买家发起的无理由退货的运费应当由卖家承担。如果不是因为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那么购买时卖家包邮的商品,卖家无理由退货时应承担退回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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