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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托运人有告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
你讲得问题太抽象了。我只能就事论事回答你,遇到你所说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就是确认接收进口方或者出口方的委托与承运人(船公司或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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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好,首先要分清你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和公司签订的是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你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代理关系。你的代为转账行为如未超过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做出,保险公司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险公司与你签订代理保险合同中如对你上述行为有约定的违约条款,你需按合同履行,如果没有,你少算的48元,和损失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3、你公司和你不是劳动关系,无权对你进行扣“工资”(不应叫工资,而应叫代理费)等行政管理手段。如有诉讼,积极应诉; 4、如果你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此事件又确实是你的工作失误造成的,你也无须赔偿,由单位赔偿; 5、单位可以处理你,单位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来执行,但是单位也有过错,没有及时通知你保费不足,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6、这事情对方自身也应当是有一定过错的,比如对方的款项未被托收、对方没有收到保险单等,却没有及时提出,因此,保险公司和您也可以从这方面进行抗辩,以减轻或免除你们的责任; 7、此事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如果对方已经起诉,也可以从这方面抗辩。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有效,代理人不需要负责,但是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要负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有效,代理人不需要负责,但是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要负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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