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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典型的FOB项下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如果我没有估计错误的,这个在德国目的港的清关公司属于中国货代在目的港的放货代理,由于该代理的行为,导...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如下: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解决争议的方式有4种: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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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你陈述的案情,根本无法确定货运代理人在本案中存在何种过错,因此,你方若以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起诉货代要求货损赔偿,应当没有胜诉的可能性。 2、本案应当属于无单放货货损赔偿纠纷,你方作为托运人当然可以向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提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但是,如果你方现在起诉,则已经超过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索赔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依然不能胜诉。 3、总之,你陈述的案情事实并不清晰,对于很多关键点都没有确定的事实,建议你方聘请律师进行专项调查后才能给出相应分析意见及操作建议。
关于国内货运代理合同的特点 就货运代理合同而言,因货物进出口的需要。委托人、货运代理人乃至第三方之间会发生多种民事法律关系。与之相适应,货运代理人也就处于多种法律地位。当与海上承运人交接货物或办理催证、审证、结汇、报关、报验等手续时,因为货运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发生关系,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这时称货运代理人为货方(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合适的。但当货运代理人按双方约定或按有关规定须以自己的名义洽订运输工具,以及依合同自己向委托人提供仓储保管、修补包装、短途运输等服务时,因缺乏代理关系形成的条件,货运代理人就不成为代理人。显然,要在以上多种关系中确定只适用代理的有关规定是困难的。前一情形,货运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施行法津行为,使货物代理合同具有行纪合同的特征。后一情形,因无第三方,货运代理人置自己于保管人、承揽人和承运人的地位,又使货物代理合同具有了仓储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当每种不同的合同特征出现在同一合同中时,这一合同在《民法》上称为混合合同。[1]
海上运输合同相关问题的纠纷有以下处理方式,和解,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积极协商,二,调节,到相关的法院或者社会机构进行调解,三,仲裁,运输合同中,有规定相应的仲裁管辖,可通过仲裁的方式进行纠纷的解决,四,诉讼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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