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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你讲得问题太抽象了。我只能就事论事回答你,遇到你所说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就是确认接收进口方或者出口方的委托与承运人(船公司或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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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法人企业。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综上所述,企业签订的运输代理合同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涉及缴纳印花税。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代理人或独立经营者,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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