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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者进行相应的法律活动。因此,根据其法律地位,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仅作为代理人,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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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1.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3.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二)外来风险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关于国内货运代理合同的特点 就货运代理合同而言,因货物进出口的需要。委托人、货运代理人乃至第三方之间会发生多种民事法律关系。与之相适应,货运代理人也就处于多种法律地位。当与海上承运人交接货物或办理催证、审证、结汇、报关、报验等手续时,因为货运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发生关系,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这时称货运代理人为货方(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合适的。但当货运代理人按双方约定或按有关规定须以自己的名义洽订运输工具,以及依合同自己向委托人提供仓储保管、修补包装、短途运输等服务时,因缺乏代理关系形成的条件,货运代理人就不成为代理人。显然,要在以上多种关系中确定只适用代理的有关规定是困难的。前一情形,货运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施行法津行为,使货物代理合同具有行纪合同的特征。后一情形,因无第三方,货运代理人置自己于保管人、承揽人和承运人的地位,又使货物代理合同具有了仓储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当每种不同的合同特征出现在同一合同中时,这一合同在《民法》上称为混合合同。[1]
孵化器投资入股协议与普通的投资入股协议书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主要在于对于公司性质的认定上,其他方面的规定都与平常协议书没什么两样。在填写时要注意写明投入资金和股权的分配,在经营权的分配上也要做出详细的说明,避免后续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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