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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1955年仲裁规则正式创立时的审理范围书制度

2020-07-15 09: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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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7-15 回复

专业分析:

国际商会1955年仲裁规则被认为是划世代意义的,因为它重新界定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权力,也首次使用了“审理范围书”这个概念。1955年仲裁规则在字面上以“审理范围书”概念取代了以前的“自愿书”概念;在操作上由仲裁庭起草提交仲裁院批准替代了以前的仲裁院秘书处拟定的作法;在具体内容上对“审理范围书”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1)仲裁审理开始前,仲裁员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或当事人在场时拟定一份声明,确定仲裁员的审理事项。 (2)上述声明必须要有当事人和仲裁员签名,并提交仲裁院批准。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参与拟定或拒绝签署上述声明,尽管该方当事人受仲裁条款的约束,仲裁员也应请求仲裁院批准一定宽限期以获得该方当事人的签字,宽限期过后仍不签字,不影响仲裁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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