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后的20多年间,国际商事仲裁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审理范围书使用方面的变化却不大,所以在1998年规则中,对1975年规则中审理范围书部分只是作了一些小的修改,具体为:(1)加强了仲裁庭的决定权。仲裁庭认为不适宜,审理范围书中可不含“待决事项清单”部分;如双方当事人都参与了拟定审理范围书,此审理范围书不需报经仲裁院批准,而只需提交给仲裁院;在审理范围书签署后,仲裁庭可根据情况接受当事人在审理范围书之外提出的新请求或反请求。(2)增加了程序时间表。为了督促仲裁庭尽快审结案件,提高仲裁效率,规则要求仲裁庭在拟定审理范围书的同时或紧随其后,以一份独立文件的形式制定一个临时时间表,供进行仲裁程序时遵循,同时应将其通知仲裁院和各当事人。此后对该临时时间表的任何修改都应通知仲裁院和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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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是指解决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争议的方式之一。 通常是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虽未订立仲裁协议但双方均同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或双方一致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 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 2、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3、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4、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争议,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所发生的争议; 5、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争议; 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争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水量分配是对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或者可分配的水量向行政区域进行逐级分配,确定行政区域生活、生产可消耗的水量份额或者取用水水量份额(以下简称水量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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