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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1998年仲裁规则对审理范围书制度进行了哪些完善

2020-07-15 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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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7-15 回复

专业分析:

1975年后的20多年间,国际商事仲裁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审理范围书使用方面的变化却不大,所以在1998年规则中,对1975年规则中审理范围书部分只是作了一些小的修改,具体为:(1)加强了仲裁庭的决定权。仲裁庭认为不适宜,审理范围书中可不含“待决事项清单”部分;如双方当事人都参与了拟定审理范围书,此审理范围书不需报经仲裁院批准,而只需提交给仲裁院;在审理范围书签署后,仲裁庭可根据情况接受当事人在审理范围书之外提出的新请求或反请求。(2)增加了程序时间表。为了督促仲裁庭尽快审结案件,提高仲裁效率,规则要求仲裁庭在拟定审理范围书的同时或紧随其后,以一份独立文件的形式制定一个临时时间表,供进行仲裁程序时遵循,同时应将其通知仲裁院和各当事人。此后对该临时时间表的任何修改都应通知仲裁院和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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