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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的适用范围

2022-02-15
仲裁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非司法机关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法或制度。适用仲裁程序的案件大部分都是有关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但近现代以来,世界各国仲裁的应用范围不断地扩大,仲裁作为解决特定纠纷的特定手段,适用于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产品责任纠纷等案件。在我国现行法中,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民事经济纠纷。《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一规定表明,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经济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指有关财产的侵权纠纷,主要发生在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如海事船舶碰撞纠纷、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纠纷、侵占他人房屋纠纷、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商标专利侵权纠纷等。《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这一规定表明,涉及扶养、收养的纠纷属于人身权范畴,不属于仲裁适用的范围,不适用仲裁程序。《仲裁法》第17条进一步规定,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可见,当事人即便就扶养、收养纠纷的解决达成了仲裁协议的,该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就扶养、收养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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