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补签劳动合同以及补签劳动合同后的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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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补签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到补签之前扣除一个月后,按相关法律应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员工拒绝签合同,可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书面通知本人,日前来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如逾期不签则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根据我们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而言,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需要赔偿,工作满一个月未满一个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工单位赔偿每月个两倍工资,如果工作满一年,视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倘若单位拒不签订的,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前往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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