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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0条属于谁的行为?

2023-05-23 09: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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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23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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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在劳动法的低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都有规定。具体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如果是在试用期内,或者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不给工资等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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