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病不能继续工作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该得到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公司依据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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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患病后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作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作年限为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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