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劳动者因自身疾病(非职业病,职业病列入工伤范畴)需要治疗请假的,应给予规定的医疗期进行治疗修养。在规定医疗期满之后,仍不能痊愈或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单位尚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调换工作,也就是调换至与身体条件相符的工作岗位,如员工仍不能胜任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说,如果单位没有给您进行调换与身体条件相符的工作岗位,而是直接开除您的话,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您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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