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只有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劳动者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单方提前辞职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但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如果僵化执行,显然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如果用人单位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那么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还负有上述给付义务呢?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此规定不能一概适用,因为如果系用人单位违约在先、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不仅不可免除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相应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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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擅自调岗调薪,则属于未如实全面履行劳动合同。非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对调岗调薪提前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劳动合同对岗位和薪水的约定。若用人单位未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提供原劳动岗位的工作条件,强行要求劳动者调换到其他工作岗位,或强行降低劳动者的薪酬待遇的,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则属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虽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是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才能实施,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变更条款。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调岗,用人单位不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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