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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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后,如果符合法定的情形,则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一般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标准为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满半年按一个月补偿;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但是补偿不得超过12个月工资。
对裁员的补偿金有以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经济性裁员,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裁员,则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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