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是不需要经济性补偿的。 2、正式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也就是有赔偿问题。 3、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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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员工如因以下四种类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应支付经济补偿。 1、试用期员工“被迫离职”的; 2、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员工提出解约动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约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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