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属于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从这个意义上讲,长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时间同为8小时,工作时间是等同的,但由于班次不同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通常情况下会分别发给中班和夜班数额不等的中、夜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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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及修改劳动规章制度,一方面是为了建立、完善用人单位用工制度,提升内部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因此,劳动者对劳动规章制度应当予以重视,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建立和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的流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劳动者有权对劳动规章制度中不适当的内容提出异议; (3)劳动者有权以劳动规章制度违法,损害自身利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应了解劳动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规程度的界定。除上述提及的要点外,劳动者还应当密切关注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劳动者他们可以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如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大多数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而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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