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办理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从立法上赋予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无法定事实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能造成相对人利益的损害。因而,对相对人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因而法律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减轻或者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提前30天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30天未满,劳动者不能擅自离职,但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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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0天书面辞职可以。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要是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在无过错性辞退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本人予以辞退,此时不需要赔偿,但要给予员工补偿。员工每在单位工作满一年,就需要补偿其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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