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哺乳期员工补偿标准是这样的:《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哺乳期女职工应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如下: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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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劳动法》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哺乳期妇女制定了有关保护规定。对哺乳期女职工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辞退劳动者,但是可以依照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辞退是合法的,不予赔偿,是不合法的。 哺乳期被辞退的赔偿标准:要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实际单位需要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的两倍。 经济补偿费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哺乳期被辞退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哺乳期内用人单位非法解除的,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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