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城近郊八区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房屋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房屋所在地没有标定地价的,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本市远郊区、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由办理房屋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并按照规定上缴中央财政或者市财政,或者返还房屋原所有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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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于2007年12月1日联合发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上市交易: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且未按规定补足房价的;住房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在户籍冻结区;产权共有的房屋;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出售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不适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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