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者,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按政府所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比例:每平方米净收益800元(含800元)以内的免缴;每平方米净收益800-1300元(含1300元)的部分,50%上缴;每平方米净收益1300元以上的部分, 80%上缴。另外,该《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卖方按成交价缴纳0.4%交易服务费,0.3%的产权登记费。买方按成交价缴纳2%契税,0.4%的交易服务费,0.3%产权登记费和1%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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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上市交易: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且未按规定补足房价的;住房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在户籍冻结区;产权共有的房屋;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出售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不适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
甲方(出让方):乙方(买受方):协调说话人: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房产转让于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履行。房屋基本情况: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甲方:乙方:协调说话人:甲方家庭成员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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