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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居民按照国家和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购买并领取了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指...
1、卖方所需办理的手续 卖方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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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有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购买商品房,应当以当地的购房政策为准。目前并没有具体、统一的法律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有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承建和出售
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是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的买卖是由限制的:1.住满5年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但是需要交纳10%(房子成交价)的综合地价费;2.未住满5年的,不能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出售价格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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