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住房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如下: 加强上市交易管理。《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通知》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通知》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在量化政府出资额的基础上,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 《通知》还依法明确了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建设单位、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责任和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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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产不能直接进行交易。房主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应当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价格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5年以上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市场上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向政府支付土地收入等相关价款。
甲方(出让方):乙方(买受方):协调说话人: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房产转让于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履行。房屋基本情况: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甲方:乙方:协调说话人:甲方家庭成员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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