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不具备主体资格。就是说发包方没有依法成立,这种情况不多见,但并没有完全消失。虚假项目法人没有独立的项目运作资金和相应管理能力,甚至是为了规避可能承担的责任而设立,实际上也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承担这类项目法人的施工项目,可能随时被强令停工,甚至承包方的工程款都难以收回。即便通过诉讼,受到损害的权利也难以救济。 从项目本身来看,项目可能存在未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没有完成,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等情况。承担这样的工程不但面临停止施工的危险,严重的还要强制拆除已经施工的部位。承包方还可能遇到费用不能结回的风险。 上述风险应当说是浅层的,较容易辨识和防范,但是许多承包方的确疏于相关情况的核实调查工作,盲目投标,给后续的施工生产埋下极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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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包方的主体资格的主要包括: 凡是具有独立财产,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发包方,包括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联营体等。
自然村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村不同于行政村,其受到行政村村委会的管理和领导,所以行政村是民事诉讼主体,自然村不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起诉状需要具备的内容包括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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