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先生你好!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起诉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因工伤亡或职业病确认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请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因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是要确认劳动关系,而目前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不会受理这种伤害的劳动关系认定的!只能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此外,你可以打南通的12348法律咨询热线,咨询下这种事情是怎么处理的!
针对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可以要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动者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是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个人,也就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雇主,形成的是劳务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是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个人,也就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雇主,形成的是劳务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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