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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不支付工人工资,发包方不承担责任。若承包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发包方有连带责任关系。劳社部(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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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不支付工人工资,发包方不承担责任。若承包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发包方有连带责任关系。劳社部(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文件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很多劳动者甚至一些律师的理解是,可以直接认定跟发包单位的直接劳动关系,实践中却不是这样的。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4条作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后,审判实践对“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理解发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该“用工主体责任”应理解为发包方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发包方应承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发包方、分包方对雇员承担的是侵权赔偿责任,而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的责任。我们认为,一般而言,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直接对外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一般不直接受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的管理和指挥,也不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故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者遭受人身损害时是否需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6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和上述《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因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应由其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最高院法办(2011)442号《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也明确:“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包括:建筑单位、安装单位、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个体经营户。全民所有制组织之间,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全民所有制组织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个体户与全民、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都可以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栋数、结构、层数、面积、资金来源、投资总额以及工程批准文号等;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及进场期限;双方相互协作事项;违约责任;奖励条件。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形式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记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依法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报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经办银行备案。
1、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具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可以成为发包人,包括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资企业等。2、承包人主体资格:一是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是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即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根据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五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实行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自行施工所承担的所有工程,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承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自行施工所承担的所有项目,也可以将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除。没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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