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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工程承包主体资格证书

2021-11-12
1、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具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可以成为发包人,包括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资企业等。2、承包人主体资格:一是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是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即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根据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五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实行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自行施工所承担的所有工程,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承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自行施工所承担的所有项目,也可以将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除。没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相关法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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