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起诉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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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其主体资格是存在的,只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一)民事主体资格。在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其主体资格依然存在。 (二)行政主体资格。企业在被吊销执照后的行政主体资格是存在的。 (三)刑事主体资格。企业在被吊销执照而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如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其刑事主体资格也是存在的,仍可以该企业为刑事责任的处罚对象。
公司解散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所以清算期间的公司具有主体资格。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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