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声称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说法,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综上,你公司的做法,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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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和转正期应当都要遵守此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实习期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是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包括试用期,但不包括实习生,实习生不是劳动合同法保护的主体,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因此实习生不能以该法律主张自己的权益。但当事人可以就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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