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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未招标先开工且事后补办招标程序的是否涉嫌串通投标

2020-11-04 17: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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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04 回复

专业分析:

在部分工程建设中,工程已经开工建设或已经完工,工程承包商已经确定,但招标人为了“完善”招标程序,要求承包商配合其履行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投标,在此过程中,为了确保承包商中标,招标人往往要求承包商寻找陪标单位进行陪标,甚至招标人为直接承包商安排陪标单位。对于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标便选定承包商开工建设,已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行政责任;而招标人为了“完善”所谓招标程序,补办招标手续,虚假招标,属于更加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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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招标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的科研项目的招标还公开招标可包括个人)发出公开招标投标邀请。招标人应当通过为会社会所熟悉的公共媒体公布其招标项目、拟采购的具体设备或工程内容等信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邀请。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串通投标罪有以下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其中,造成招标人、投标人等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手段的;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再次犯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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