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与特定投标人恶意串通,相互勾结,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出现“明招暗定”的现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串通投标行为不仅仅局限于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有时还出现投标人和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三方相互串通的现象。 近几年来,在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公共资源采购领域,串通投标甚至围标案件屡屡发生,但由于相应法律法规不完善,有时很难依法认定和严肃查处。2003年3月8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虽然列举了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表现形情,但不能满足社会上不断变化翻新的串通投标手段。2011年12月20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新列举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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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以贿赂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方式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以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年至两年内依法加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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