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在部分工程建设中,工程已经开工建设或已经完工,工程承包商已经确定,但招标人为了“完善”招标程序,要求承包商配合其履行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投标,在此过程中,为了确保承包商中标,招标人往往要求承包商寻找陪标单位进行陪标,甚至招标人为直接承包商安排陪标单位。对于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标便选定承包商开工建设,已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行政责任;而招标人为了“完善”所谓招标程序,补办招标手续,虚假招标,属于更加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承担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