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
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另外,注意事项如下:
1、一定要看清合同书的内容,确认没有问题才签字,觉得有问题的地方可以和公司协商,要求更正后再签;
2、不签空白的劳动合同,若果签了,公司可能在空白处补充不清楚的内容,对劳动者不利;
3、不签无单位的盖章或多个单位名
盖章的合同,一旦
发生劳动纠纷或工伤意外维权就会带来用人单位责任不清的问题,一定要看清楚公司名称及公司盖章同工作证名称相符再签;
4、遇到公司不给劳动者合同文本和
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的违法情况,劳动者可以投诉到当地
劳动监察大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