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管理人是什么意思
一、破产管理人是什么意思1、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2、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3、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二、管理人报酬的支付(1)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2)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3)对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者对债权人没有财产可供清偿分配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考虑根据管理人工作的时间等情况确定其相应报酬。三、破产管理...查看原文
2怎么监督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由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实施二元监督。1、法院监督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受法院监督。监督的主要形式如下:(1)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2)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之前,应当及时报告法院。(3)管理人的某些行为须经法院许可。主要有:A.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B.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C.管理人辞去职务。(4)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法院可依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有权更换管理人。(5)管理人被更换的,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原管理人应当随时接受法院及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关于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2、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人执行职务行为,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表现在:(1)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2)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3)管理人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之前,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4)管理人的某些行为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如管理人应当执行...查看原文
3破产管理人由谁监督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有三种模式:法院指定管理人、债权人选任管理和机关指定管理人。其中,法院指定管理人是日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采用的方式,其最大的优点在于效率高,但缺点是债权人的共同意志难以充分体现。债权人选任管理人是美国、瑞士、加拿大等国代表,其反映了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本精神,但效率低,可能会出现债权人会议选不出破产管理人的情形。机关指定管理人则是英国为代表,但这种选任方式可能导致事权不一,因而受到争议。 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是独立于债权人会议、法院、债务人之外的组织,管理人的破产管理是有偿的服务,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需要担任的一般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查看原文
4有关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内容
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本性和肆意滥用的本能。因此公司企业在正常运营、发展过程中需要具有制约机制的内部治理结构,在破产程序中同样需要有针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制度。鉴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权力很大,各国破产法均注重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特别是赋予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行为的司法控制权和否决权。最高人民法院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起草破产法解释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原所长孙*明研究员1988年特别叮嘱作者:起草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定要注意对清算组的监督,破产法里忽视了这个问题。可喜的是,新的企业破产法没有忽视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一)选任监督。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重要的职责。依照新的企业破产法第25条的规定,它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破产管理人实际上成了破产企业的意志机关。破产管理人选任以后,全部破产财产归其处分,因此对破产管理人的选择人民法院必须慎重。破产管理人必须具有独立性,除了新的企业破产法第24条法定的消极条件以外,与债权人、债务人不得有代理等利益关系,与破产审判人员也不得有依法应当...查看原文
5破产监督人的法律地位是如何的
监督人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破产法均有这一机构的设置,但称谓却不尽相同。例如,日本破产法称之为“监察委员”,德国新破产法称之为“债权人委员会”,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称之为“监查人”。监督人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向债权人会议负责。当其决议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不一致时,应当服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故监督人仅仅是附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构。(二)设置监督人的必要性虽然破产法上已设立了债权人会议这一机构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和监督破产程序只能在会议召开时进行,在会议闭会期间无法行使权利和监督破产程序。故债权人会议有必要选任其信任的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员,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的各阶段予以日常监督。因此,监督人制度的设置对债权人团体利益的维护有重要意义。此外,设置监督人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既不经济又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而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代表专门行使债权人会议的监督职权,就可以有效地避免频繁召开债权人会议或者长时间召开债权人会议,既节省了费用,又有利于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监...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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