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叫“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我国破产法规定了三种制度: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重整可以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从而获得重生的机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此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重组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有破产原因但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各方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主持和利害关系人参与下,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经营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9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204人已浏览
2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