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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是针对自然人实施的,企业的法人或者股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破产后并不能解除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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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不可以申请解除失信。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是针对自然人实施的,企业的法人或者股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破产后并不能解除名单。是否失信和个人是否偿还债务有直接的关系,即便是企业破产了,尚未还清债务的,仍然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会因其他情况变更而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公司法有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职务,但可以成为股东,如果工商有限制的话也不能成立公司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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