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银行法
一、组织规则商业银行的组织规则涉及的就是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一)商业银行的设立1.商业银行的设立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法第11条)。2.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规定在商业银行法第12条中,其中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法第13条的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有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3.对银行大股东的资格审查,商业银行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经过审批,就会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进入市场。在这里,请考生注意的是金融机构根据经营的需要,可能要设立分支机构。尽管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但是分支机构的设立也需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但是有诉讼主体资格,商业银行总行要向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查看原文
2商业银行破产国家管吗
会管。理论上商业银行都有破产清算的情形出现。但也不叫做倒闭。叫做终止和接管;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从实际情况来说,国有商业银行在改革的过程中,都调整了网点布局,裁撤和合并了部分网点。如xx工行的部分网点撤消后业务由当地农*社接手。建设银行县级网点由信用社接收等。就这些被撤消网点而言,确实不存在了,但也不是倒闭,这只是国家银行在经营战略上的调整。从我们国家的实际国情而言,国家会永远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农村信用社不会倒闭,即便是有个别的信用社清算终止,但那是经营策略上网点布局调整,存款人的利益也绝不会受任何损失。...查看原文
3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
1、合规管理的相关概念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管理部门,是指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2、合规管理的目标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3、合规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合规政策;(2)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3)合规风险管理计划;(4)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5)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4、合规管理的内容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监...查看原文
4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
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或退出市场。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查看原文
5管理商业企业银行存款的方法
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加强印鉴、支票的管理、账户使用的管理,银行存款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商业企业的货币资金,除按照限额保留一定的现金以外,都必须送存银行;企业应付的款项,除允许以现金支付的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为此,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立结算存款户,办理本单位流动资金存入、提取和由于业务经营而发生的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结算。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存款户,须经银行审查同意,在开户时要凭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到银行的某一分支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并将企业的公章、企业领导人和财会主管人员的印鉴送交银行存查。银行在给企业确立账户后,应售给企业各种银行往来使用的凭证(如解款单、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用以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银行凭企业留存的印鉴核对付款凭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限本企业使用,不准将银行账户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而银行存款账户则必须保留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支付凭证。企业通过银行结算存款户收付款项,应在有关凭证上填明款项的来源和用途,以便于银行监督。在此同时,企业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的结算制度和收付款项的手续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企业向银行送存款项时,...查看原文
6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
商业银行属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企业发展中有盈利的企业就会有亏损的企业,商业银行的经营也不例外,这就出现了银行的接管和终止问题,对于商业银行的机关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职责,在法律意义上具有不可处分性和必须执法执行性。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第六十五条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二)接管理由;(三)接管组织;(四)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第六十六条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第六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查看原文
7怎么接管商业银行
一、怎么接管商业银行1、接管决定人民银行认为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时,可以决定对其接管,并组织实施。接管决定由,扣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公告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接管的理由;接管组织;接管期限。2、接管的法律后果(1)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2)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3)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维持金融行业的稳定。3、接管终止商业银行法第6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扣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期限的届满一般有两种可能,其一是接管成功,银行恢复正常的经营,存款人的利益已经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其二是接管不成功,银行的经营危机仍然没有消除,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该银行将被转入清算。(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这里所指的合并,意味着被接管的银行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银行全部承接,存...查看原文
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随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此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我国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机关是银监会,它于2002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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