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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
经销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即使不存在侵权商品的制造行为,经销商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仍然是需要承担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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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当持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确保其在压力情景下能够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为无变现障碍资产,可以包括在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获取资金的流动性资产。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流动性风险偏好,考虑压力情景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现金流缺口、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等因素,按照审慎原则确定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规模和构成。
特许经营是一种双边协议或许可和被许可关系。某一个人或集体(受许人)有权使用另一企业(特许人)的商标和运营模式,从事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为了获得这种权利,受许人有义务向特许人支付加盟金和特许经营权使用费。而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定义如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它经营者(即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因此,我们可以从定一中得到几点结论:⑴特许经营在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活动;⑵特许经营模式的两大支柱是授权契约和运营管理。换句话说就是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和授权后的规范化运营;⑶特许人和受许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⑷授权是特许经营存在的根本前提,没有授权就没有特许经营;⑸受许人获得授权并非无偿,他必须为此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并根据合同,在特许人的监督下规范使用;⑹在我国,特许人必须是拥有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的经营资源的企业。这是在我国特许人从业资格的最基本资质认定标准。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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