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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呆帐准备金制度,注销坏账,优化资产。2、分离不良资产,交由专门机构处理。3、培育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专家。4、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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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性因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政府干预。 1、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是形成阶段性和时期性不良债权的主要原因。 2、政府“点贷”项目是造成银行不良债权的直接渠道。 二、主观性因素:银行自身管理。 1、信贷粗放经营。 2、内部控制不严。 3、信贷软改革。 4、同行业的无序竞争。
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跨国收购的主要规则:(一)市场准入规则1、主体资格(1)卖方资格根据200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跨国交易的主要卖方。由于商业银行从未被给予对外商折价转让债权的权限,商业银行不能成为不良债权跨国收购的卖方,目前监管层仅允许商业银行对外商折价出售抵债资产。(2)买方资格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中国各国有商业银行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时,无一例外地将投标人或承接人资格限定在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因此,国际投资者没有在一级市场上收购银行不良资产的资格。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时,鉴于不良资产的国际处置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为鼓励更多的境外投资人积极参与二级市场交易,卖方在公开竞价程序中一般不会对投资人资格作特殊限制,也允许联合投标。但需要注意的是,买方资格与出售资产的性质密切相关,如国际投资机构收购股权类不良资产时受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约束;国际投资者购买的不良债权不得含有中国各级政府提供的担保.根据2005年4月29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外商转让债权不良资产,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不良资产处置活动,在审批时将从严掌握。此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均应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无权审批,也不得批准设立外商投资讨债公司和变相讨债公司。咨询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活动。咨询类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审批时必须做出不得从事债务重组、债权追偿等不良资产处置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显然,这项新政策对合资合作的跨国收购模式很不利。2、行业准入及其它限制条件外资可以跨国收购的不良资产范围目前仅限于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非上市公司企业股权、债权及有支配处置权的实物资产。国际投资者不得收购文化、金融、保险等外商禁止投资类领域的不良资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中方控股的项目,外资收购后原则上应保持中方控股。若收购的资产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范围,收购方案应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外商和国内投资者以同等条件收购银行不良资产时,债务人企业的投资者有优先购买权。(二)竞价收购规则外资竞价收购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拍卖、谈判三种方式。在谈判方式达成收购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均具有对交易施加影响的机会。但在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交易环境下,卖方垄断了制定收购规则的权利,买方在交易中相对处于劣势地位。目前,尽管中国不良资产的处置政策强调“公开、公平、公正”,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未强制要求收购不良资产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或拍卖的方法,因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1、利用集中清收盘活资产,成立攻坚队组织专项清收盘活不良资产。 这是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普遍采用的方法。主要以压缩不良资产余额为重点开展不良资产清收攻坚战,调整经营绩效计量方式和有关资源配置政策,引导各级部门关注不良资产结构和潜在损失的变化,促进银行资产质量的切实提高。 2、内部分账经营,成立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集中划拨全行不良资产并进行分账经营。 组建相对独立的授信管理中心,或者不良资产管理中心,实行不良资产内部剥离。比如中国银行部分分行将城区不良资产上收保全处统一处置,在省会城市成立了保全中心,实行上下联动、集中处置。 3、作为坏账核销,部分无法起死回生或根本不能回收的不良资产用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拨备前利润和银行自有资本冲销处置不良资产。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准备金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情况提取呆账准备金,简化冲销呆账的程序,在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冲销方面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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