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房屋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以出售、赠与等方式对房屋予以处分。房屋所有权虽然改变,但房屋需要维护这一点始终没有改变。因此业主出售房屋后,不能将自己账户中的专项维修资金取回。若出售方和买受方约定专项维修资金另行结算的,双方可以查询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后,直接进行结算,并由出售方配合买受方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手续。业主出售房屋,只是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的维护责任依然存在,且随着使用年数的增多,维修成本还会增大。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当然,由于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的合法财产,业主在对房屋处分时,可以一并考虑房屋中应当包含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价值,或另行结算。但该结算只能是买卖双方以现金形式进行结算,而不是由出售人从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取回。
一、卖房维修积金可以找买方要吗
1、卖房维修积金一般是不可以找买方要的。因为卖房之后因为已经转让了房屋产权,所以之前交过的维修积金是不予退还的,之前的维修积金会跟随房屋产权过户的同时过给新的买房人。不过想要收回维修基金,可以和买房人商讨,比如在合同中有所约定等。
2、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1、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维修基金由开发商代收,开发商再转交房产管理中心。一般业主要在办理房产证前一个月交给开发商,然后开发商转交房产管理中心。开发商如果要求业主在交首付时把物业维修基金一并交齐,那么开发商必须交上提前收的这段时间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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