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许多购房者面临维权的困扰。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首先,购房者应积极履行催告义务,向开发商明确要求尽快完成房屋交付工作,同时对逾期交付导致的损失提出合理赔偿恳求;其次,若在催告之后的三个月之内房屋仍然未能顺利交付,且开发商无法给出合法合规的正当理由,那么此时购房者便具备了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并有权诉请开发商尽快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同期利息,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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