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合同期满后,本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不续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公司补偿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在这5种情形下拒绝继续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均同意终止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属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赔偿金。
5.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续签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
二、公司补偿金计算标准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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