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国土资源局,乡政府收地合法吗
时间:2023-05-08 11:55:50 3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除了国土资源局,乡政府收地合法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的具体主体只能是国土资源局,乡镇政府无权征收土地。如果乡政府征收土地,就是违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主体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设区市政府及其国土局,二是县(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局。为了确定土地征收主体的合法性,明确如下:

1。乡镇政府不是征地主体,发布安置方案和公告;签订补偿协议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越权或非法征地的违法行为。最常见的是“以租代征”。区政府及其国土局不是土地征收的主体,其原因是:(1)土地征收伴随着土地供应,即出让或让渡;(2)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由市、县政府依法授权;

(3)区政府虽然属于县级政府,但不是一个独立的财政体制,政府不能支付土地补偿金和收取土地出让金。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征收计划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实施,并由土地征收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用途、用途、用途等决定,征地补偿的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和期限,应当批准,并在被征地的乡(镇)或村予以公告。”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属于实施主体,目前尚无法律依据。一些省级政府颁布了开发区管理办法,并授予了实施土地征收的权利。我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非法行政。开发区不是行政管理,而是开发区的经营管理。他们没有政府的权威。乡镇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征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用地的,经乡(镇)审核后,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审批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农村家庭只能拥有一处住房,住房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房,要符合乡(镇)的要求,尽量利用村里原有的闲置土地。农村村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规定:“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并在公告中公布用途、范围、面积、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进行公示,听取被征地人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决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计划的实施。”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乡镇建设、农村村民。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无权批准征用农民土地。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或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的,不按照确定的用途批准使用土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违法批准征用或者使用土地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批准或者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违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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