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昨晚举行新闻通报会,乌鲁木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鸿向媒体通报了促进乌鲁木齐市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规定:对受“7.5”事件影响较大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和水磨沟区三个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调减六个月的营业额(销售额);对受“7.5”事件影响较小的新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米东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七个区县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调减三个月的营业额(销售额)。调减后,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将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还规定,对天山区、沙依巴克区和水磨沟区实行查账征收的住宿、餐饮、旅游服务和商贸企业,暂缓征收10月、11月、12月三个月的营业税,同时免征2009年下半年的房产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对新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米东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七个区县实行查账征收的住宿、餐饮、旅游服务和商贸企业,免征2009年下半年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
此外,对在乌鲁木齐市注册的外贸企业减半征收2009年下半年房产税和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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