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1月1日起,首府乌鲁木齐4吨(不含4吨)以下货运车辆的营业额核定标准统一定为每月每车3000元。3月1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地税局了解到,该核定标准执行后,首府农用三轮车、手扶拖拉机、电瓶车、平板车等其他机动车辆不再征收定额税。
据悉,为避免重复征税,方便税收征管,自治区地税部门还根据不同吨位货运车辆代开发票量的不同,按规定相应调整核减营业额,即:对4吨以上货运车辆核定营业额进行统一核减调整,将4吨(含4吨)以上6吨以下(含6吨)核减20%,调整为每月每车每吨1000元;将6吨以上8吨以下(含8吨)货运车辆核减40%,调整为每月每车每吨750元;将8吨以上15吨以下(含15吨)货运车辆核减60%,调整为每月每车每吨500元;将15吨以上货运车辆核减80%,调整为每月每车每吨250元。此外,对半挂车、油罐车、水泥罐车和客货两用车及其他特种车辆以其核定载重吨位按照以上核减调整后的营业额征收定额税;对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按其实际经营用货运车辆实际吨位核定营业额(不核减营业额)征收定额税。
乌市地税局税政一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首府货物运输业征税办法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其中,查账征收纳税人按实际营业额缴纳相关税收,核定征收纳税人则需按照核定的营业额标准缴纳税款。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确定适用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营业税的3%,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均为2.5%。
此外,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因事故、毁损等原因报停期超过二个月的货运车辆(仅限报停期)等情况不征定额税;对吊车、工程用翻斗车、挖掘机、刮路机及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行业安装工程车等从事工程作业的,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定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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