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继对400余家房地产企业清算1994年至今土地增值税之后,再下土地调控猛药——清缴2008年至今3年的耕地占用税。
《乌鲁木齐耕地占用税税额细则》明确规定,首府农业用地上,除了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比如仓储、鱼塘、科研示范基地等占用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以外,其余占地均须在适用税额标准上,提高50%.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调整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行为,进一步调控房地产市场,即日起,乌市地税局将以7个区县税务局为单位,按照区域清缴2008年至今的耕地占用税,为实现清缴彻底,征收单位还可从当地财政获得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
自2008年1月1日起,乌市范围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均需依据自治区核定的乌鲁木齐地区平均税额,按乌鲁木齐地区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四类地区税额缴税:一类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50元,二类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35元,三类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25元,四类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10元。乌市地税局税政一处负责人介绍说,由于此前税务部门与土地部门未建立通畅沟通,造成乌市耕地占用税未能及时或者全额征收。
为此,乌市财政局、乌市国土资源局、乌市地税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先税后证,即缴纳耕地占用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后,国土部门才能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同时将以各区县地税部门为单位对2008年1月1日至今,仍按2008年以前实施的老标准(即每平方米最高征税15元)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要进行全面清理清缴差额税款。
用地单位或个人按照以下7个耕地占用税征收单位缴纳:天山区、沙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范围内耕地占用税划归水磨沟区地税局征收;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米东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由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兵团农十二师范围的耕地占用税由头屯河区地税局征收。
与此同时,乌市地税局于近日印发通知,为鼓励征收积极性,各征收单位可与当地财政联系,申请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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