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的特点及表现形式
时间:2023-06-09 18:26:46 3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资纠纷也称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员工)与投资者(用人单位)之间由于种种利益冲突而发生的纠纷。雇工与雇主因工资,工时,劳动条件,解雇等原因所产生的纠纷。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矛盾的产物,严重时往往以罢工形式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私营企业中也有劳资纠纷,中国共产党与人民政府根据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予以解决。现阶段,外资企业、私人企业中存在的劳资纠纷,纳入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予以解决。

由于乡镇非公有制企业多、小、散、杂的特点,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用工制度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的劳资纠纷仍不容忽视。当前乡镇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要特点:

1、劳资纠纷案件总量居高不下。随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网络不断健全,劳动争议呈显性化,使近几年来乡镇劳资纠纷数量明显上升。

2、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主要是私营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

3、家庭作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增多且处理难度大。乡镇目前尚存在着大量家庭作坊,雇工人数少的几人,多则100多人,劳动用工极为混乱,是劳动争议产生和激化矛盾的源头之一。

4、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

(二)表现形式:

1、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截留劳动者工资,压低计件工价引发劳动争议。一些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月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每月只预借生活费甚至只发给餐菜票代生活费;有的用人单位接到生产订单后未公布计价单价就立即安排生产,在完成订单生产任务后也不公布计价单价,而在年终结算工资时压低计件工资;有的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截留一个月工资待春节过后劳动者回来工作才发放,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部分建筑企业因工程款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用工不规范,工程劳务层层转包分包,导致班组长侵吞工人工资后携款外逃,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有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不景气,亏损严重,时常拖欠职工工资,个别企业主则采取携款逃匿的做法逃避支付职工工资。

2、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建立了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主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无故辞退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擅自跳槽不支付违约金等情况屡有发生。

专家建议:

正确处理好劳资纠纷,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且对于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正确处理好因劳资矛盾引发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真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平安建设的深入开展。

(一)党政领导重视,健全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企业和广大员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劳动纠纷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认清形势,把这项事关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各职能部门既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要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为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提供保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优势,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

(二)关口前移,健全和完善处理劳资纠纷的三级工作网络。要以镇劳动保障分局为基础,组建由综治、司法行政、经贸、工会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向村(居)委会延伸,构筑城乡一体的劳动用工管理网络,充分发挥其近(离企业近)、明(对企业情况明)、快(就地解决问题快)的特点,及时就近妥善处理劳资纠纷。要建立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会议制度,坚持定期召开会议,有效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复杂问题。健全覆盖全镇的劳动争议处理网络,使大量的劳动争议和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开展劳动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制度,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特别是对已发生的群体性劳动纠纷要区别不同情况,属劳动争议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不属劳动争议的也要尽量通过行政执法程序处理,遇到矛盾不得推诿,不得草率从事,更不得把应该由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要针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逐个对企业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向镇委、镇政府汇报并提出工作建议,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动纠纷,要坚持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主管部门要及时化解,避免酿成事端,对企业经营者逃逸、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依法迅速处理,保障外来工生活和为其追回劳动报酬。

(四)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惩处用工者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多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有的纠纷发生时,劳动者经济十分困难,如不能及时处理,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从而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保证有理有据却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

(五)建立完善劳资关系信息预警机制。综治、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劳动、工会、信访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建立横向信息通报制度,通过日常排查及时发现事件苗头和隐患,通过企业的信息掌握突发事件的发生动向,通过日常接访发现事件苗头,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劳动关系变动情况。及时、全面掌握本地区企业单位劳动关系变化的总体情况,对不同时期可能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因素做到心中有数,尤其对可能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隐患苗头应予高度重视,摸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六)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遵规守法意识。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劳资双方依法履行权利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双方用工时能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工资报酬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产生劳资纠纷。同时,通过正反面案件的宣传教育,使劳动者认识其采取堵路等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注意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违反劳动法、用工不规范和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及时进行曝光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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